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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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本区域内城管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法保障机制建立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正案》在第一、二款中增加了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这一执法主体的表述,符合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

第一款是关于建立公安与城管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的规定。当前城管执法工作面临不少压力和问题:城市化和城市建设现代化的快速推进,城市拓展迅猛,城市改造和整治力度加大,由此带来社会矛盾突出,动态、不确定性问题增多;优化、净化、美化城市环境等活动的不断开展,政府和市民对城市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城管工作的要求和压力越来越大;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相当一部分从事摆摊或游走流动兜售贩卖等,这些人群中有些人缺乏法制观念和文明生活习惯,容易造成交通拥堵、环境脏乱,有的甚至聚众滋事,酿成街头不法事端,对抗执法、以至围攻城管人员,暴力抗法事件不时发生。这种情况下,城管执法工作的复杂性和执法难度增大。如果公安部门能够适时参与、配合城管执法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置干扰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以及违犯治安管理等行为和案件,对完善城管执法体制,强化城管执法力度,保障城管依法处罚到位,解决城管执法中的突出矛盾,保护城管人员人身安全和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具有深远意义和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款是关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中,经常会遇到管理相对人暴力对抗或者其他手段干扰执法城管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的情形。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为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中明确,不得将阻碍城管执法人员的案件作为民事纠纷处理。据此,本款对城管执法保障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这里的及时制止,是指当城管执法人员遭遇阻碍执法的行为乃至暴力抗法的情形时,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或者在知道后应当尽快出警,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城管执法活动给予保障。二是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处罚。三是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防止以处罚代刑的事件发生。

第三款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旨在明确区县公安机关在本区域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保障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手段,通过确定专门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联勤联动机制、推进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手段切实加强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执法的支持保障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成效。《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公安部门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保障机制,除通过本条款确定的手段建立公安部门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外,还要通过区县公安分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兼任区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街镇派出所派驻公安干警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等形式切实加强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的联勤联动,提高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面对暴力抗法时的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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