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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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实行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4月19日通过,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关于本条的施行日期问题,由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关于条例的溯及力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规定的,自施行日起开始生效。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法规一般没有溯及力。本条对条例的施行日起进行了明确规定,即2012年7月15日,这是本条例正式生效的日期。

第二,关于条例施行前的准备时期。条例自2012年4月1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常委会并没有决定立即施行,根据以往地方立法的经验,一部法规通过后,往往需要预留一定的时间进行法规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本市自1997年开始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以来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本次《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在许多方面都对过去有所完善。市城管执法部门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执法体制、执法规范、监督职责等等方面对现有工作进行梳理和调整。此外,也为了给社会各界充分了解这部条例留下充足的时间,常委会将7月15日最终确定为条例的正式施行日期。

第三,关于相关文件的修改调整。本条例正式施行之前,本市有关城管执法工作应当遵守市政府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例正式施行后,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则以条例的规定为准。相关部门应当在条例正式实施前作好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作好与条例规定的衔接。

最后,本次是对原有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修改,所以本条例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但新修订的内容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从2015年7月15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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