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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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管执法部门有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城管执法部门收到书面建议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同级部门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城管执法部门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中“划转”来的,行政处罚权“划转”之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该领域的其他行政管理职权依然保留,例如政策制定权、行政许可权、监督管理权,等等。这样的权力配置格局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领域比较熟悉,在实施日常管理的过程中比较容易发现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比较容易发现城管执法部门执法行为中的违法现象。在这种背景下,赋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一定的监督权力,有利于及时消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隐患,也是除政府内部监督、城管执法系统内部监督之外,城管执法监督制度的重要补充。对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建议中反映的问题,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于反映情况属实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有关违法行为,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一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中也可以发现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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