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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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赔偿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执法的过程是权力与责任相伴随的过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为,属于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参照公务员管理之后,对于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理应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城管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但属于下列情形时,行政机关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法对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也作了详细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对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导致国家赔偿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因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导致国家赔偿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对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3)、(4)的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实施后,国务院也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根据条例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当执法人员对引发国家赔偿的情形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此外,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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