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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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察考核、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城管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管执法部门自身制度建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是关于市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涵,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从以下方面加强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

首先,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统一培训制度。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内容庞杂,对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市城管执法局要在全市城管执法系统中建立起统一的人员培训制度。执法培训要与执法资格联系起来,所有执法人员都需要经过统一的执法培训合格后,才能够授予其执法资格。对新进的行政执法人员,尤其要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已经获得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也要定期接受统一组织的轮训和考核。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要以统一培训制度的抓手,努力提升本市城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其次,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岗位交流制度。在城管执法人员中建立岗位交流制度,可以有效预防职务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本条对岗位交流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探索建立执法人员的岗位交流制度。

第三,要建立健全执法督查制度,为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障和监督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还应当建立专门的执法督察队伍,负责对所属的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执法督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发现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督促其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要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制度是规范政府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的重要制度,是衡量执法人员工作的重要措施。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国务院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纲要对评议考核制度十分重视,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目前,市政府各执法部门大多实行了系统内的执法评议考核制度。2008年,由市城管执法局制定有关评议考核的专门规定,这是关于评议考核制度的有益探索。

最后,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制度保障。200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实施《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起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办法要求各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本次条例有对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予以重申,体现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条例实施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好行政责任追究机制。需要注意的是,执法督察制度要与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联系起来,执法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追究责任,并反映到评议考核的结果当中。市城管执法局单列之后,本市城管执法系统的执法过程责任追究办法也制订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城管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款是关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修正案》中此款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这一执法主体的表述。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指出,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理。本款是对第一款规定的进一步落实。市城管执法部门将牵头在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内建立健全各项执法监督制度,这些制度建立起来后,还需要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三级,各个具体负有执法职责的单位来积极落实。国务院把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评议考核制度又是重中之重。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因此,本款在要求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积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同时,还进一步强调,对于评议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参与行政执法。

第三款是关于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提出查处建议的规定,是对下级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提出了进一步严格的要求。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重视权力与责任的一致性,提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来指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下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工作,有助于防止下级城管执法部门过多考虑区域管理需要而忽视执法规范的现象,也有助于确保本市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准的统一。区县对市局的建议,应当予以认真对待,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人。

第四款为本次《修正案》新增条目。为适应执法力量下沉的体制机制改革新形势,势必要加强上级业务部门对基层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业务监督,在增强基层执法力量的同时不降低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标准,确保行政执法能够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因此,有必要赋予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建议权,建立健全城管执法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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