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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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协作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章执法协作中的部分条款已经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本条则是对其不履行协作配合职责时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以此确保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落实。当发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协作配合职责的情形时,根据该部门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与城管执法部门同为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直接向所属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该部门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不履行协作职责的部门或者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除前一种情况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协作职责时,城管执法部门可依照本条规定直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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