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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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是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信息是管理执法工作的基础,信息的及时了解、掌握,能使管理执法部门快速的掌握情况,针对性制定政策措施,实施有效管理。国务院在依法行政纲要等文件中明确提出,政府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当前城管领域中的处罚相对分离的管理执法模式,决定了专业管理与执法部门需要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合力。基于该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意义和重要性,同时考虑,若由城管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该机制的建设,可能会由于某些原因,使机制建设不到位、不顺畅,为此,本款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采取措施,是指能够推进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促进彼此间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的方法和措施,具体可以包括市、区县政府牵头组建信息共享机制平台,市、区县政府发文明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内容、标准、要求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主要是指管理与执法部门彼此需要了解、知晓、掌握的执法和管理信息,包括行政审批信息、执法依据、处罚案件、管理信息数据等,例如双向告知机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需要彼此知道的信息,如处罚案件、许可案件情况告知等;又如,现场查处合作机制,在现场查处某些案件时,可能会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再如,重大案件处理协调机制,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处理,需要形成协调配合机制等。

第二款是关于管理与执法信息通报的规定。城管领域管理权与处罚权的适当分离,在消除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的同时,还能使管理与执法形成彼此有效监督的作用,推动管理执法职责的切实履行,这其中,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信息通报制度的建立尤为重要。为此,本款对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信息通报制度的建立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导致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有些可能是末端失控,也有些可能源头失管,或者城市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制定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将查处违法行为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反映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有利于促进源头管理,加强管理力度,切实的解决一些难点、热点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这里的管理建议,包括加强源头管理的建议,也包括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的建议,也可以包括彼此联手,形成管理执法合作机制的建议等。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管理建议书的方式提出管理建议。

二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认定,以及依据职责对城市市容秩序实施监督检查,很大程度上离不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支撑。同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管理职责范围的事项,依然有义务、有责任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将与城管执法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监督管理信息告知城管执法部门,也是督促城管执法依据履行职责的一种方法,能够有效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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