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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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公正,二是公平,三是便民。

公正、公平、便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准则,是体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一、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不偏私、不歧视,符合法律正义的标准,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充分考虑一切应当考虑的因素,尽可能排除一切不合理因素的干扰。

为了体现公正的原则,本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为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规范性,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

二是,为了避免公开政府信息损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平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三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正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四是,为了保障所有公民平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坚持标准的同一性,防止某些群体或者某些社会成员以双重或者多重标准的方式来满足私立,同时损害其他群体或者其他成员的利益,也就是要作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公平的公开政府信息,本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基本要求: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是,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中的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权利。

三是,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工作部门举报。

三、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为了体现便民的原则,本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时、资料所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必须遵守时限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获取政府信息。

六是,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为填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公民代为填写书面申请。

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

八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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