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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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主旨

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责任和重点防治区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水土保持事关国计民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珍贵而近于不可再生的土壤资源生态系统的基础,是农业文明的基础,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状况是衡量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对人类可持续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水土保持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工程,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途径,是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长远大计,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水土保持的艰巨性、长期性、广惠性和公益性,决定了水土保持任务的落实不能完全依靠和运用市场经济机制进行,而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通过运用经济、技术、政策和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组织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完成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6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要搞好水土保持工作,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宏观调控,各部门协调配合,制定和落实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国家、单位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才能真正取得成效。这是《水土保持法》的重要规定,从法律上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抓好水土保持工作。

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落实政府水土保持职责的具体体现。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确保水土保持规划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各级政府每五年一次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要阐述本级政府的发展战略,明确本级政府五年内的工作重点,是本阶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是当地各项工作的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各级人民政府每五年一次的规划中,应当包括水土保持工作方面的任务和具体指标,将水土保持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目标责任制是强化政府水土保持职责的重要保障。对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地方人民政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是强化水土保持政府管理责任,推动水土保持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和制度保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各级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的范围。上一级人民政府在其确定的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奖惩。如国务院划定并公告国家级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对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涉及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相应地,省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省级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对本级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涉及的有关市(地、盟)人民政府实施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二是明确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的具体内容。将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实施率、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水土保持投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等可量化、可测定的指标作为考核内容,并将这些指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三是明确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的具体考核奖惩措施。把水土保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价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的评价内容之一,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具体的奖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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