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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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雇用流动人口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与义务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这里的“计划生育工作”,也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以及避孕药具发放、提供相关服务等,并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做好有关工作。

本条特别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规章规定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如,《条例》第十条规定晚婚晚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现居住地享有休假以及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优待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落实。

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一般包括,是否落实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是否依法落实有关奖励、优待,是否及时通报信息,以及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做好服务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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