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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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主旨

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承担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要职责。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比如,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既包括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包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一是对部门要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就是要求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时纠正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通报批评是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批评,予以告诫。二是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主要表现为,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造成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失控的;对基层违法行政行为不及时纠正,姑息纵容,造成流动人口严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本条“依法给予处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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