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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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以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法律责任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两项责任:一是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二是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如未落实所在单位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所享有的休假、晚婚晚育休假等,拒绝接受和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等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规定,即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出租屋、封闭住宅区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遇到了新的问题,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拒不配合,使有关组织和机构不能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针对这种情况,《条例》在规定其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相关信息义务的同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责令改正和批评教育。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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