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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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未按规定办理和提交婚育证明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流动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和提交婚育证明的义务,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婚育证明,并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按照本条规定,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对流动人口进行日常服务和管理过程中,发现流动人口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告知,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

本条规定对逾期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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