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项针对未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奖励优待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现居住地有条件落实流动人口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和有关奖励优待而不落实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项针对不依法查验婚育证明的行为,即指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表现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不查验或不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推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三)项针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过程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对于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拖延办理或者拒不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在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时收取费用的;出具虚假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

第(四)项针对未依法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第(五)项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本条被追究责任的主体包括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有责任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如未依法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优待,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不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落实管理责任,造成生育失控的;拖延或者拒绝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时收取费用等行为多次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不按照规定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