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涉及流动人口隐私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隐私是指公民享有的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与私人空间,他人未经允许不得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的政府信息。”本条规定的保密责任主体,既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又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因此,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如信息采集、登记、通报、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婚育证明等环节,对涉及流动人口身份证号码、避孕节育措施、人工终止妊娠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