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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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卷烟雪茄烟和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主旨

本条是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的有关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注册商标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商标是指企业、个体工商业者为使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销售的商品与其他商品有所区别,在商品或包装上以文字、图形、记号等制作的标志。有些国家和地区商标也适用于服务行业。在我国商标不单是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标志,还是商品质量的标志。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标识,主要指印在卷烟、雪茄烟盒(20支装)、条包(200支装)、烟丝外包装上的文字、图形、记号等标志。

注册商标是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依法定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主管机关经过审查合格,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我国对商标的注册采取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自愿注册,即商标是否注册由商标使用人自行决定,当其需要法律的保护,需要对其商标取得专用权时,可以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我国法律对一般商品的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但也有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我国目前对两类商品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即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法律规定实行强制注册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商标产生区别作用的基础,如果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就会混同于商品的装潢、说明性的文字或图形,甚至混同于商品的名称,消费者无法利用它来区别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其注册商标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和图形: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五、本商品通用的名称和图形;

六、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八、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烟草制品商标注册除了要遵守商标法对一般商品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还要根据烟草的特殊性,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根据这一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是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由于国家对烟草制品实行专卖管理,因此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在生产前应先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并领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申请注册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商标的。

一、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卷烟、雪茄烟必须在包装上标明卷烟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内容和“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二、卷烟、雪茄烟应按卷烟国家标准规定的类型标注相应的类型,即,烤烟型、混合型等。

三、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在包装上标明“专供出口”的中文字样。

四、在国内销售的烟草制品,必须经中文标明其商标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

五、禁止标注其他任何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以及对产品质量引人误解的表述。

六、中外技术合作和国内企业间技术合作开发的产品,必须提交有关合作协议、技术文件和成果鉴定报告等文件,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商标上加注有关合作字样及合作方的名称。

七、禁止在商标上标注各种地方专卖、专营字样。禁止自行在注册商标上加注各种旅游、纪念性的文字和图形。

八、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上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条关于“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的规定,拟注册烟草制品商标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投产前将有关申请批准生产该牌号、注册该商标的材料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审查批准后,持其下发的批准生产该牌号、注册该商标的文件,方可到商标主管部门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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