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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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主旨

本条是对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进货和供货渠道所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现有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纳入计划的定点生产企业情况为:卷烟盘纸定点企业35家;滤嘴棒生产定点企业22家(不含卷烟厂嘴棒成型车间);烟用聚丙烯材生产定点企业24家;烟草专用机械生产定点企业47家。此外,还有200余家生产企业承担零配件的生产。

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中,有相当部分厂家不隶属于烟草行业,而属轻工、机械等行业管理。在《烟草专卖法》中,规定了对以上四类企业实行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制度,规定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实施条例》在许可证制度基础上,更进一步对上述四类专卖品购买和销售作了规定。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是完成烟草制品生产不可替代的辅助材料和生产设备,同样也是非法生产、计划外生产和手工生产手工卷烟不可或缺的辅助材料和生产设备,这些辅助材料和生产设备本身也是非法生产和经营的对象。因此,对这些辅助材料和专用设备购买和销售实行专卖管理是控制烟草专卖品非法生产的重要环节。《实施条例》规定,烟草专卖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行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而不得从非法生产上述四类产品的企业进货。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这条规定,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定点生产企业,其产品的销售对象只有两个:一个是烟草公司,另一个是烟草制品的生产企业。

《实施条例》同时规定,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上述四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其产品的销售对象只能是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和烟草公司,不得为社会上非法生产和手工卷制假冒烟及为计划外烟厂、假冒烟非法生产企业提供辅助材料和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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