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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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自爱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专卖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出口卷烟是指列入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在国内生产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出关手续,销售到关外的卷烟。卷烟出口采取一般贸易、政府间易货贸易和来牌、来料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行。出口卷烟必须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管理和组织经营。经营卷烟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具有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经营权,并依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向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为加强对出口卷烟的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7年5月30日发布了《卷烟出口暂行管理办法》,对出口卷烟计划、市场、价格、合同、运输报关管理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按照改《办法》规定,出口卷烟计划分为卷烟出口计划和出口卷烟生产计划,按年度和半年度上报、下达。列入出口计划的卷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商标注册。卷烟出口国际市场的开发和规划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组织,各烟草出口企业具体实施,属政府间国际协定贸易或专项贸易的卷烟出口以及卷烟对台贸易,均有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组织对外签约或组织管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出口卷烟成交的最低限价。出口卷烟对外成交一律使用统一的合同格式,卷烟出口合同签订后必须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审检签订。出口卷烟的运输适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运输的规定,严禁在境内将出口卷烟交客户自行运输,出口卷烟应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定的出境海关报关出境,并坚持各个出口企业自行报关的原则,严禁委托客户报关。不得自行报关,许委托报关的,须经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审定后,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报关的协议书和委托书。

为防止出口卷烟倒流国内市场,即“假出口”,国家烟草专卖局早就作出规定,除特殊批准外,专供出口的卷烟,必须在小包、条包与外箱明显位置上标注“专供出口”字样。凡在国内市场上经营此类卷烟可视为经营走私烟。这对打击非法经营“专供出口”字样国产烟,以及出口骗税等违法行为起了积极作用,为此,《实施条例》将这一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律法,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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