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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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主旨

本条是有关扶持畜禽批发市场建设及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和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市场是流通的载体,畜禽市场体系包括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等。从市场的功能看,农产品批发市场是集商流、物流、信息流于一体的载体,具有五个方面的功能,即集货功能、交易功能、信息功能、价格形成功能和结算功能,五个功能相辅相成,构成批发市场运转的有机整体。我国农业由千家万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格局在短期内不会改变,一家一户生产出来的小批量农产品需要有集贸场所,即产地批发市场,将产品集中起来经过远距离运输送达大中城市销地批发市场,再经过二道批发扩散到城市集贸市场或其他零售网点,供城市居民消费。我国农产品的这一产销特点,决定了批发市场成为农产品流通的极为重要的中心环节,通过其集货与散货,在解决农产品卖难买难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些年来各地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实践表明,生猪、禽蛋等集中产区,凡是在科学规划基础上建立起比较规范的产地批发市场的地(市)、县,依托市场培育了大批农民运销商组织和经纪人队伍,同时引来大批外地客商,就不会出现农产品卖难。搞好包括畜禽在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不仅可以推动农业产业化的进程,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不可低估的拉动作用。以批发市场为依托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托,因此,《农业法》规定,“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发达国家对农副产品市场建设极为重视,并且作为公益事业来发展,他们对市场的规划、建设、投资均由政府来控制,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通过对批发市场的成熟运作,带动农业、运输业、工业、商业等一大批相关产业的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公共事业,以服务农业、农民和城乡消费者为宗旨。其设立及业务项目由各级政府规划确定,并提供支持。产地批发市场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的一个突出问题,要把产地批发市场建设作为扶持重点,充分发挥各地在大型批发市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争取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新建和改扩建产地批发市场的场地、道路、交易棚、防疫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把批发市场信息网作为扶持的重点,包括网络中心的软硬件建设、信息通道建设、批发市场的信息接收与发布设备等,对市场业务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要在批发市场建设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检验工作,要在各类批发市场特别是大型批发市场尽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点),充实检测人员,配备检测设备,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通过推行严格的包装制度、产品标识制度、检测检验制度和产地追溯制度,保障人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有害产品经过批发市场环节进入消费领域。要鼓励和支持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经营,使之在市场上有位置、有信誉、有品牌,实现优质优价。畜禽批发市场,作为畜禽集散地,汇集了不同生产者的畜禽、生产者、运输车辆、运输人员,防疫措施不当,极易造成疫病的传播和流行,因此,畜禽批发市场建设时,一定注意所选地点的防疫条件: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防疫制度健全。为防范畜禽批发给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带来的疫病风险,对批发市场与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之间距离作了专门规定,畜禽批发市场要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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