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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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关于立法目的,本条例明确了就是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是指地球上连成一片的海和洋的总水域,包括海水、溶解和悬浮于水中的物质、海底沉积物和生活于海洋中的生物,还包括滨海湿地和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沿海陆地。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客观环境。人类正在把生产和生活空间向海上推进和扩张。海洋环境的开发利用对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起着基础产业的作业,是人类解决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诸种重大危机的重要出路,已成为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开发使用海洋资源,需要良好的海洋环境。海洋环境不仅关系到渔业、旅游业、航运业等产业的发展,而且是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海洋环境保护随着海洋作用的加强与深化,已成为海洋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或缺的内容,其领域日趋广泛,内容日益深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包括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在内的总长度达3.2万多公里,众多岛屿,包括内海、领海领域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管辖海域在内的的总面积473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海域。海洋事业及其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对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低的我国来说,无疑是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性发展的推动力量和强有力的基本支持领域,已成为决定国家经济实力、发展潜力以及政治和军事战略地位、生态安全乃至主权利益的重要因素。我国已经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其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这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特别在当前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人口将继续增加,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包括海洋环境在内的环境问题是中国未来发展所面临诸多问题中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污染和损害海洋环境的来源多且复杂,分布广泛,途径和方式多样,有陆地污染源,也有来源于海上污染的。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是海上污染源之一。

我国是航运大国,对外贸易的90%是通过海运完成的。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我国海域的海运量逐年大幅度增长,特别是石油、天然气、化学危险品等货物运输量也迅猛增长。自1993年我国成为石油纯进口国以来,石油进口量不断攀升,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2007年我国经海运共进口原油1.63亿吨,沿海石油运输量超过2亿吨,由于大部分进口石油通过海上船舶承运,石油运量的增加船舶运输密度增加,加剧了海域通航环境的复杂性,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使船舶发生溢油污染事故风险不断增加。1978~1987年10年间,我国沿海共发生386起船舶溢油事故,平均每年发生事故35起;1988年到1997年10年间,共发生了溢油事故1,856起,平均每年186起,相当于每两天发生一起,其中溢油50吨以上的重大事故74起,溢油量达3.7万吨。1998年到2008年10年间,我国沿海发生了718起船舶溢油事故,溢油总量达11749吨,平均每年发生事故71.8起,相当于每周发生1.38起;其中溢油50吨以上的重大事故34起,溢油量达10327吨。每次船舶溢油事故都给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如1999年3月24日,“闽燃供2”号油轮与“东海209”号油轮在珠江口北域相撞,“闽燃供2”号溢出重油589.7吨,使珠海这座美丽的城市遭受惨重的损失,著名的风景区情侣路、珠海渔女雕像都沾满油污。污油随风浪漂移扩散至珠海的金星门、淇澳岛、唐家湾等水域,乌黑的油带延绵300多平方公里,1.4万公顷水产养殖场受到污染损害,35公顷红树林面临死亡。据估计,清污费及污染损失达4000多万元。又如 2003年8月5日,停泊在上海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吴泾热电厂码头的中海集团的“长阳”轮被不明小船撞击,溢出燃料油85吨,污染面积达10公里,使上海市取水口受到严重威胁。上海市政府组织了近2000名武警官兵和400多名清污人员进行清污。据初步估计,清污费及污染损失达1700多万元。这些事故案例生动地说明船舶污染事故的风险,其污染损害令人触目惊心。因此,在我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海域环境污染,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2、关于立法依据,本条例明确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我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于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开始步入法治的轨道。该法是调整人们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进行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依据。该法的出台对于促进沿海经济建设,推进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挤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该法制定时正值改革开放初期,当时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认识有着局限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保护海洋环境实践的发展变化,法本身的不适应性和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愈加明显。特别是随着我国相机批准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69年国际有无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和议定书,导致我国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事物中的权力和义务发生变化,即享有国际公约赋予的权力和利益,也要履行我国作出的承诺,对此应在我国法律中予以体现。为此,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共计十章,依次为: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倾倒废弃物、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等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8条,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就是针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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