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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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的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主旨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和住所。章程中必须载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其名称要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地址。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只能有一个。章程中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是指该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目的和为之而完成的事业,它是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和发展的动力,也是确定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的主要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是在章程中确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则属于违规行为。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要有必要的组织管理制度,要对决策机构、业务执行机构以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及职权制定相应的制度加以明确,对这些机构成员的产生办法、职能和议事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该单位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表示其法人的意思。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通过该单位的负责人表达该单位的意思。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代表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开展一系列业务活动,其活动从法律关系上讲是负有法律责任,因此在章程中应当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通过何种程序产生,又在何种情况下通过哪种程序予以罢免。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时由设立单位或个人投入的全部资产以及以后活动中接受的捐赠、资助和合法经营的收入,包括货币和实物两种形式。资产管理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健康发展,因此,应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管理。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有家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在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上,应注意:资产来源必须合法;资产使用必须符合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用于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如接受资助或捐赠的,必须根据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章程修改程序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后修改章程时的规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是其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重要文件,是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的内容如发生变化需修改时,也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而不是可以随意更改的。按照章程规定的修改程序修改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才能够获得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一样也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它要求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等内容进行清理,在对资产及有关善后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后按一定的程序报批。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这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这一规定属于任意性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约定并记载认为必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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