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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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样式、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主旨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设立银行帐户所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所规定的印章是指公章和专用章。公章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时起证明作用的印信。加强对印章的刻制、使用、收缴、销毁的管理非常重要。

根据本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经依法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后才能申请刻制印章,具体办法是首次刻制印章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登记证书(包括一份复印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位开具的介绍信以及刻制印章样式(两份)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刻制印章,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准刻手续,再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然后在登记管理机关填写印章备案表,并将已刻印章印模备案后,领回印章开始启用。已经按规定刻制了公章再刻制其他印章可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开介绍信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刻制手续即可。在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经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刻制过印章,且印章样式尺寸符合规定的,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将原已刻制的印章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将已刻印章印模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样式为圆形。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为四点五厘米。在地方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直径为四点二厘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事机构印章和财务专用章等样式、尺寸可与其公章相同,印章中央为五角星,五角星外自左而右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办事机构和财务专用章可在五角星下方自左而右横排。

印章所刊名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清晰时,可以适当采取通用的简称;民族自治地方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有国际交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刻制英文名称的,经批准可以并列刊汉字和英文;印章印文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应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的质料根据需要由制发的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一般应为塑料、铜制,钢印最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最小不得少于三厘米。

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更名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刻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必须将印章全部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后,经声明作废后,可按规定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刻制。

设立银行账户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运转,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设立银行帐户也可以使与其开展业务往来的其他社会组织增加对它的信任程度。根据本条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但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含两个)基本帐户。 任何民办非企业单位都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户的管理是维护正常结算业务和秩序的重要措施。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后需设立银行帐户的,首先要确定一个银行营业场所,然后凭登记证书,持申请书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获准后凭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到银行设立帐户。设立帐户后要将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条例公布前,依照其他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在本条例公布后取得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证书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定设立的银行帐户限期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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