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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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及修改章程需要核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1款是关于变更登记的规定。变更登记是指已准于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内部或外部的各种原因。原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履行的法律程序。变更登记制度是登记管理体制中重要组成部分,原登记事项需要发生变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其变更事项方能实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内容包括:名称的变更;住所的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开办资金的增减;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合并而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也应办理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需要发生变更,应首先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住所、法定代表入或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证件:

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证明。

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开办资金变更:金融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完全齐备后,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核准变更登记的,应根据变更后的内容颁发新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要依照条例作出处罚。

本条第2款是关于修改章程必须经核准的规定。登记时经核准的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制定的关于内部管理和业务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因各种原因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修改章程必须首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办理申请核准修改章程需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修改章程的申请书;

申请书后需附:该单位决定修改章程所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章程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其他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核准修改章程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后,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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