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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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表彰制度和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一方面需要有必要的激励措施,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关于表彰制度

表彰是由政府给予的一种荣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从事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过程中有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 的,可以给予一定奖励予以表彰鼓励。若受表彰对象是公务员,可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机关公务员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凡为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做出贡献的,可参照公务员予以表彰或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具体的表彰、奖励的项目、条件、标准以及表彰、奖励的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来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表彰后,应予颁发荣誉证书。

二、关于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责任的追究制度化,使其成为政府工作内容的一部分。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违法行为,很多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造成的。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很重要的是及时纠正侵权违法行为,严肃追究侵权者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责任的追究包括: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刑法等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造成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损失的,责任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等。

非国家机关或公务员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较多是存在于私权领域,主要由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对于这种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要依法及时处理对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纠正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安全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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