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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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雇主代表和工会三方分别代表政府、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共同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处理的一项法定制度。

国际劳工组织于1976年通过了第144号国际劳工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第152号建议书《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促进有关国际劳工活动的国家行动建议书》,要求会员国承诺保证国际劳工组织活动有关事宜应在政府、雇主、工人代表之间进行有效协商。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175个成员国之一,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国际劳工公约。

2001年8月,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表政府,中华全国总工会代表职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雇主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经过多年的运作,已经形成较为规范有效的运作模式和工作体系,现已上升为国家的一项法定制度,纳入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中。

福建省从2001年就开展了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方面的工作。2002年2月20日,省政府召开了研究福建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正式启动了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由省企业家与企业管理协会综合协调其他协会代表企业和雇主一方”参与“三方机制”,2002年省经贸委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厅[1999]27号文的精神,确定由省企协作为企业(雇主)一方代表参加经常性的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工作。2002年3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总工会、省企业家与企业管理协会共同组建了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2002年9月4日省企协与省总商会等省级涉企协会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组成了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企业(雇主)一方的“企业组织和雇主协调小组”。2003年2月,省企业家与企业管理协会、省总商会、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省女企业家联谊会、省私营企业协会、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省三资企业经济发展联合会、省船东协会共同组建了“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代表福建省的企业和雇主参与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我省九个设区市也先后建立了市级企联,代表设区市的企业和雇主参与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因此,本条根据我省的实际明确规定:省、设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由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作为雇主方代表。

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是指同一区域内企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国际上称为雇主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雇主组织规定:雇主组织代表应是具有相对独立地位,其工作经费主要来自会费和企业服务收入的民间企业团体。在我国,雇主的范围包括了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是雇主人格化的代表,是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要代表和维护雇主利益与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进行协商和谈判,要求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全面性,能全面、客观、公正地代表和维护各类企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一部分企业或某一类型企业的局部利益。

本条规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工作内容是“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内容具体包括七个方面:一是研究分析劳动关系以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二是政府准备制定的或者三方任何一方认为应当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以及劳动标准条件的制定、修改;三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其补救措施;四是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遵守及其监督检查;五是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在本地区的推行情况和完善;六是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和预防的意见建议;七是其他关系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重大劳动问题。

相对于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设区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侧重从本地劳动关系现状和共性问题出发,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措施和办法,加强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以基层企业为重点,侧重协调解决劳动关系中的具体矛盾和问题,如签订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调解企业劳动争议等,因而,本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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