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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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确立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根据这一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主体、职权、程序都必须是法定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不过,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在设定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上有不同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五个层次:

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二是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的范围。

三是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的范围。

四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按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的规定,省政府规章对非经营性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最高限额为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

二、行政处罚听证权的保障

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往往不重视企业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特别是会忽视企业所依法享有的处罚听证权。为此,本条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处罚听证的规定,包括强调行政机关有告知义务、企业启动权利,等等。至于企业享有处罚听证权利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本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三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因为这三种处罚对于企业来说属于比较严厉的处罚,对企业的影响较大。因此在处罚决定作出前,要允许企业通过听证程序提出申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对此负有告知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义务,且告知义务必须在做出上述处罚决定之前履行。

有关听证的具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是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是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是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是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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