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我行 / 2015-03-09 浏览
根据(粤办发[2001]15号),“红包”是指以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券)等。
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个人的“红包”:(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3)外商、私营企业主;(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不能判断是否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包括亲友赠送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应一律予以拒绝。 ...
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上交的,由其所在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上交,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接受“红包”不满1000元,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接受“红包”1000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与该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查实本人知道,按其本人收受“红包”论处。 ...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不得利用任何时机和名义向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违反规定的,按接受“红包”论处,并责令有关责任人追回公款。 ...
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规定:镇(乡)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不论平时或过年过节,都不准接受与本职公务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亲属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的宴请;不准接受下级单位和其它单位到本部门办事的人员安排的宴请;下级单位到上级单位办理公务时,不准宴请上级单位的工...
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规定:(1)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2)单位不准动用公款租、包营业性歌厅、舞厅、...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打高尔夫球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0]10号)规定:(1)在职领导干部不准兼任高尔夫球任何形式的顾问、理事等各种名誉职务或享受正式会员的同等资格,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严禁策化、参与开设赌
共产党员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中,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的,以嫖娼论处;虽未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但有猥亵、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按流氓活动论处。 ...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委办[2002]24号),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金融、证券、保险机构、财政、税务、工商、政法、海关、边检等部门工作人员出国(境)信息资料必须实行报备制度。上述人员出国(境)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1]3号)规定,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临时出国(境),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
粤办发[2001]3号文规定,县(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通行证),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须辞去现任职务一年之后,离、退休的,须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
粤办发[2001]3号文规定,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常驻国(境)外工作期满回国(境)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件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其中持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件的人员每次从港澳回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上交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并登记。发证机关在办理新证(照)时,须将原有旧证(照)收回注销后方...
中央纪委第四全会规定,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资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凡有不符合此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