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局以上单位(含省属企业)一把手配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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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一把手公务用车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粤委办发电[1995]76号),一把手的公务用车情况须分别报送省委党廉办和省小汽车定编办备案,实行专项管理;一把手所配相对固定用车因车辆技术状况原因需要更换时,须向省委党廉办、省小汽车定编办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及时将更换情况报两个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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