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系属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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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系属的消灭

诉讼系属的消灭是指诉讼已经终结,从而脱离法院,不再是法院应予处理的事件。诉讼系属的消灭,有全部或一部消灭的区别,前者是指诉讼系属的全部消灭,后者则是指诉讼系属的部分消灭。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系属消灭的原因或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终局裁判的确定。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终局判决确定时,也即终局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诉讼系属即归于消灭。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判决的规定,没有终局判决和中间判决之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皆为终局判决,因而就我国民事诉讼而言,法院所作的判决确定时,即发生诉讼系属消灭的后果。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终局裁定确定时,也会发生诉讼系属的消灭,例如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所作的驳回起诉的裁定确定时,同样发生诉讼系属消灭的后果。但是对于非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裁定,例如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裁定、上级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裁定等,即使已经确定,也不会导致诉讼系属的消灭。

2.成立诉讼上的和解。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诉讼标的达成诉讼上的和解时,就其和解成立部分,诉讼系属即因而消灭。但就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而言,由于没有对当事人和解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仅仅有当事人的和解成立,还不能产生诉讼系属消灭的效果。

3.当事人撤回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其诉的全部或一部时,诉讼系属之全部或一部即归于消灭。关于撤回诉讼的时间,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皆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确定前予以撤回,即使判决已经作出并送达,但只要没有确定,当事人均可撤回;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则规定,在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诉讼,判决宣告后,即使未生效(即尚未确定),也不允许撤回诉讼。

4.当事人于诉讼中死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时,一般情况下仅发生诉讼中止的效果,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会发生诉讼终结的效果,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所规定的诉讼终结的几种情形。因当事人死亡而终结诉讼时,诉讼系属亦归于消灭。

诉讼系属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因而关于诉讼系属的发生和消灭也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上,诉讼系属是指自第一审起诉时起至终审裁判确定时止,某诉讼事件系属于法院的状态。只有在终审判决确定时,其诉讼系属始归于消灭。民事诉讼中所称的诉讼系属,一般是指此广义的诉讼系属而言。狭义的诉讼系属是指各审级之诉讼系属,也就是说,第一审法院因当事人的起诉而生诉讼系属,因就该诉讼事件作出终局裁判或因其他法定事由终结诉讼,而使该事件在第一审诉讼系属消灭。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该诉讼事件移审于第二审法院并因之而系属于第二审法院;第二审法院就该事件作出终局裁判或因其他法定事由终结诉讼的,该事件在第二审的诉讼系属亦归于消灭。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如果该诉讼事件因为当事人的上诉而移审于第三审法院,则该诉讼又会系属于第三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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