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须经常辅助主物的使用,即从物在效用上必有附属或从属关系。是否经常辅助主物的使用,应以一般交易习惯和物的所有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为断。
第二,非主物的构成成分,即从物也是独立的物,也依当事人的意思可成为交易的客体。
第三,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即从物与主物归属于同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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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须经常辅助主物的使用,即从物在效用上必有附属或从属关系。是否经常辅助主物的使用,应以一般交易习惯和物的所有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为断。
第二,非主物的构成成分,即从物也是独立的物,也依当事人的意思可成为交易的客体。
第三,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即从物与主物归属于同一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