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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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主要指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建立各国际经贸组织的基本文件、组织本身所订立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制度和适用于所有国际经贸组织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经贸组织的判例。

(一)建立经贸组织的基本文件

这是国际经贸组织得以产生和持续存在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间国际经贸组织的建立,是以国家间的正式条约为法律基础的。这种正式条约的名称或为宪章、或为协定、或有其他称谓,不一而足。如联合国宪章、布雷顿森林协定、世贸组织协定等。非政府间国际经贸组织也大多基于成员间拟定的基本文件而建立。基本文件一般明确表明各签约方建立组织的意图,并对于拟建立的组织的宗旨、组织机构、职能范围、活动程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规定,它是国际经贸组织的章程,组织的组成以及活动须严格以此为据。不可超越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

(二)国际经贸组织本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经贸组织在其活动中,为更好地履行其职权,需要制定各种决议、规则、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组织本身的结构、活动的部分同样构成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渊源。依一般法理,政府间的国际经贸组织没有立法权,它通过的决议对其成员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随着国际经贸组织“超国家”的发展趋势日渐突出,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职能越来越与国家的立法权相似,一些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对其成员国甚至成员国的国民都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三)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国际惯例虽有强制性和任意性之分,但二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国际经贸交往中,国际惯例被广泛应用,具有相当的确定性和合理性。国际惯例由于其被普遍遵守的特征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从而成为国际经济组织法的重要渊源。

(四)国际经贸组织的判例

与国内法院的判决相比,国际经贸组织的裁决似乎权威性要小得多,但仍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首先它具有一种舆论的压力,其次它往往还附带一些惩罚措施。有些判例是关于国际经贸组织本身的组织运作的,因而构成国际经济组织法的一个渊源。例如欧洲法院通过判例确认满足一定条件时欧共体签署的国际条约对其成员国国民具有直接的效力。这一判例无疑构成欧盟组织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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