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组织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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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组织法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部门法或法的部门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其能否成为独立的一个法的部门或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子部门。

法的部门之间的划分,或者称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主要在于各法的部门调整的特征性社会关系。法的部门之间的不同之处还可以表现在法的部门的其他构成要素上。法的部门的构成要素包括: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特征性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机制。

法的部门是包括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在内的所有现行法律规范的法的体系内一定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整体,某一法的部门在法的体系中之所以有其地位是因其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构成要素至少在一个方面不同于其他法的部门。

社会关系分类的多层次性、多角度性、时间性、空间性和动态性的特点,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法的部门之间的交叉或渗透。某一类法律规范,只要符合立法、司法、执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需要,就可以构成一个法的部门。法的部门的交叉或渗透不会造成立法上的交叉或重叠,相反,如对法的部门之间的边缘地带缺乏研究,则容易造成立法上的重叠和漏洞。法学部门或分支学科的交叉重叠有利于对某一问题研究的深化。

国际经济组织法的主体、调整对象、争端的解决都有不同于国际组织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子部门之处,具有相对独立性。国际经济组织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或子部门,将对与国际经济组织有关的法的创制、实施、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的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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