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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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是其价值目标的要求和体现,是对国际经济组织法规范高度抽象的概括,是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出发点和归宿。国际经济组织法至少应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国家主权与国际合作兼顾原则。此原则要求国际经济组织尊重国家主权,国家为实现国际组织国际合作功能应对主权自我限制。

第二,善意遵守组织规章原则。这是对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及其成员的共同要求。

第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有学者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关贸总协定“将经济效率的顺序排在经济公平前面。它们的目标是稳定与效率,而公平则是第二位的问题。只有由发展中国家为寻求更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而创建的联合国贸发会议,与布雷顿森林体系有所不同,将效率与公平的顺序倒了过来”。目前,某些国际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追求效率忽视公平的观念应当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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