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请求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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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请求权的特点

劳动报酬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请求权,除具有民法请求权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的主体本身即具有特定性。这里所谓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劳动报酬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劳动者,义务主体为雇主;劳动者和雇主之间不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而一般的债权请求权对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则没有身份上的特殊要求。

2、劳动报酬请求权与劳动给付义务并不完全对应。一般情况下,只有劳动者完成了劳动给付义务,才享有要求雇主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给付与劳动报酬给付之间具有对应性和交换性。但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未付出劳动,劳动者也享有要求雇主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即劳动报酬续付请求权)。这一点与一般债权的对价给付原则有很大的不同。

3、劳动报酬请求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民法理论认为,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之分。其中,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其不依赖于在它之前就已存在的、它为之服务的权利,而单独地存在。它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本身就属于一种权利,可以独立地进行转让。如《越南民法典》第315条规定:“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将请求权让与他人(称为受让人)。”但是劳动报酬请求权的转让却是一个例外,原因是这种让与行为违背了国家保护劳工的社会政策。其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那些赚取工资的人的利益,防止他们毫无远见地大肆消费。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让与人和他的家庭,防止他因为一次不明智的债权让与行为而被剥夺收入、遭受痛苦或者沦落到“半奴隶的绝望状态”。此外,这种立法限制还可能以保护雇主为目的,使他们避免面对那些相互冲突且毫无确定性的请求,避免其雇员丧失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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