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权实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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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权实现的方式

从主体设置来看,税务稽查权的实现方式分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权的实现、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权的实现。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行政规章、制度的规定,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税务部门都设立相应的税务稽查机构,各自在一定的管辖范围内行使税务稽查权。具体来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拟定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在全国税务系统实施;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调查,并提出审理意见;指导、协调全国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在工作中遇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的问题时,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个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一方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但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系统内,遇有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税务案件,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有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经过协商仍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裁定。根据规定,下列案件可以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者统一组织力量查处:①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②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替开、虚开发票案件和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③根据举报,确需上级税务机关派人查处的案件;④涉及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⑤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⑥下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

在具体方法上,税务稽查权的实现方式表现为: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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