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制度的特点

浏览

一裁终局制度的特点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其制度精神主要在于,通过迅速快捷的案件处理方式使小额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权益获得尽快地保护,而这种保护是以一定程度上使用人单位失去诉权为前提的。但是,我们要注意到,一裁终局在具体适用中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1.适用范围受限。根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一裁终局”仅限于两类案件: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另一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

2.一裁终局在适用主体方面的限制。根据《调解仲裁法》第48条的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所谓的“终局”,仅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对于劳动者而言,仲裁裁决并无当然的终局效力。

3.仲裁裁决效力的限制。《调解仲裁法》在赋予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提起诉讼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用人单位则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