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与限制。行使的方式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即裁判方式和径行方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条件。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5O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法律规定税收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税务机关的税款不致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
税务稽查权与税务检查权的区分问题。在税收执法权内部,权力的边界都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予以界定,较为明确,但需要重点分析的是税务稽查权与税务检查权的区分。目前,大部分学者认为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不存在
税务稽查权的实现。税务稽查权是税收执法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的监督权行使形式。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稽查局的职责是专司偷税、逃税、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税务稽查权的法律依据。现行税务稽查权主要由《税收征管法》第32条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实现的国际比较。美国的税务申诉制度在美国,联邦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自觉主动申报纳税。如果认为申报不实,国内收入署可以提出调整意见。
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实现的方式。先议后讼与或议或讼税务行政复议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是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适当进行审查。所谓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其作出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不包
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实现的程序。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实现的程序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处理税务争议的法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等环节。1.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的实现。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是税收执法权的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税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一、便于原告参加诉讼在税收等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管理相对人一方始终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行政诉讼是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保障管理相对人充分、方便地行使诉权是确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
税收代位权的性质。税收代位权制度源自民法债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因此,探讨税收代位权的性质也必须从考察民法债法上的代位权的性质入手。在民法债法上,代位权是直接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的,这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税收代位权的概述。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力。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
税收代位权的由来。自从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颁布以来,关于税收是公法之债的观点已为西方各国税法学者所接受。将税收界定为公法之债有助于扩展税法的研究空间,有利于国家税收法制的健全。
税收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该债务
税收执法解释权引起纳税遵从风险。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具体经济行为适用政策界限行使解释权时,往往只作原则性答复,对于解释意见本身是否符合立法本意和是否具有适用性、合理性等考虑不足,这就给纳税人带来税收风险
税收程序性权利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作为一种公法上的非对待金钱给付,它的缴纳不可能是纳税人非常乐意的行为,因此,各国都赋予征税机关以相当的权力,以求征税的顺利进行。目前,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得到各国
税收程序性权利的内容。1.要求程序主持者中立的权利。是指作为税收程序主持者和裁决者的征税机关及其征税人员必须保持中立,这是保证所作出的决定更为客观、公正的需要,否则因为偏私或与案件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
税收程序性权利的含义。法律权利按照是否体现实体利益为标准,分为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但法律上的权利还可以从状态与过程来进行分析,在这种视野下,纳税人权利可分为作为状态的实体性权利和作为过程的程序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