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一定要优先录用被裁劳动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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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员工被裁后,单位经营状况有所回转,此时单位是否必须优先录用被裁员工?单位有何方法进行协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首先通知此前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因此,对于被裁减人员来说,在用人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对外招聘时,有权首先获得单位通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被录用。

  用人单位在裁员后要重新对外招聘的话,应优先录用同等条件的被裁人员,这一点不能规避。但是被裁减人员确实不符合单位要求的话,单位可以在裁员六个月后在招聘,或提高原来的招聘要求,这样被裁劳动者就没有优先录取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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