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受赠固定资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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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会计与税务上如何确认其价值?两者的确认方式是否存在差异?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6301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依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准则没有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如何核算作出明确和直接的规定,但新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这样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八)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涉及企业所得税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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