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贷业务收取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浏览

B企业是A企业的子公司,从银行贷款借给A企业,按照银行利率向A企业收取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8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对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1.企业集团的贷款必须是从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2.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是企业集团所属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

  3.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

  第二条规定,对企业集团为加强统借统还贷款业务管理,委托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或金融机构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取得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受托方承担该项业务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子公司若属于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企业集团所属母公司,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对子公司收取的利息不缴纳营业税。否则,不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应缴纳营业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