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房屋租金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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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将部分开发产品用于出租,2011年6月20日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7月1日合同生效,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每年租金100万元,每年7月1日付款。2011年7月1日承租方一次性支付租金500万元,2011年如何确认收入?营业税房产税如何计缴?2011年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有何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经营出租使用,不需要视同销售,其会计与税收处理无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对一次性收到的租金选择按直线法在12个月内确认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因此,对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情形,租赁收入的会计与税收处理一致。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2011年7月1日承租方一次性支付租金500万元,出租方应于当天全额确认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参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关于一次性预付租金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如何计缴房产税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参考湖北省的规定,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于期限分期征收,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而河南省的规定是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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