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运输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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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为试点地区运输企业,2012年1月4日接受乙企业委托运送一批物资,不含税运费100万元。我单位2012年1月6日开始运输,2月1日抵达目的地,期间1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元(不含税),1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2月1日收到运费30万元(不含税)。我单位1月销售额为多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1月6日开始运输,已经开始提供运输劳务。你单位在2012年1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元,1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属于你单位在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收取的销售款,应在收款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等到运输劳务提供完成时(2月1日抵达目的地)。因此,你公司1月份销售额为70万元(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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