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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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人数与有生育条件的已婚人数之比。反映避孕措施的普及程度,一般用百分数表示。计算公式为

已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人数

避孕率=──────────────×100%

有生育条件的已婚人数

计算方法一般按女性人口计算,即已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与有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指15~49岁有配偶、有生育能力的妇女)之比。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反映避孕计划的落实程度,也有用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与应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不包括有生育计划和妊娠、哺乳而暂不需避孕的妇女)之比。

中国在以“预防为主,避孕为主”的计划生育具体方针指导下,至1985年,有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避孕率已达75.6%。提高避孕率的主要措施有:广泛传播避孕知识,保证避孕药具的质量和供应,加强避孕方法的指导,关心接受避孕者的身体健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