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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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年、少年这两个社会群体犯罪、违法及严重过失行为的总称。它不是确立刑罚尺度的刑法概念。

就中国现实情况来看,青少年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1)团伙性。有劣迹的青少年在正式群体中往往得不到社会认可,而在非正式群体中他们的群体意识得以实现。

(2)盲目性。犯罪动机形成缺少深思熟虑,甚至作案前没有明确目的,有些犯罪带有偶发性。

(3)模仿性。大众传播媒介中某些情节诱发青少年在作案手段上技术化、现代化、成人化。

(4)残酷性。青少年犯罪中因财、因色而杀人放火案件日益增多,情节恶劣而不计法律后果。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化进程产生梗阻,如家庭影响、学校教育、社区环境、非正式群体引诱裹协、社会规范更替等;对于犯罪个体而言,心理不健康、情趣粗俗、意志力差、文化道德水准低下等,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防治是一项庞杂、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预防为主、惩罚为辅是中国政府治理社会犯罪的一贯主张。鉴于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社会不成熟性,中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8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不少省、市以地方法规形式颁布了《青少年保护条例》或《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7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少年法庭的经验。到1990年6月,全国各级法院已建立少年法庭 862个。为了尽量不中断青少年初犯、轻犯者的社会化进程,中国政府在各类社会组织中设置了多种教化机构,如居民中的治安保卫小组、工矿企业中的虞犯青年帮教小组、工读学校、劳动教养农场、少年犯管教所等。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学者们的多年研究,1979年,提出了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的总体预防思想。1984年联合国预防和控制犯罪委员会代表宣称:中国的“综合治理”方针为世界范围内的预防犯罪作出了贡献,已普遍为联合国成员国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