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豪斯,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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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社会学家、哲学家。1864年9月8日生于伊瓦城,1929年6月21日卒于诺曼底的阿朗松。1883年进牛津大学学习哲学。1887~1897年先后在牛津大学的默顿学院和基督圣体学院执教。1887~1902年担任《曼彻斯特卫报》的编辑。1903年参与创立英国社会学会。1907年受聘主持伦敦大学新设立的马丁·怀特讲座,成为英国第一位社会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思维的进化》(1901)、《道德的进化》(1906)、《发展与目的》(1913)、《原始民族的物质文化和社会制度》(与G.维勒尔和M.金斯伯格合著,1915)、《国家的形而上学理论》(1918)、《合乎理性的善》(1921)、《社会正义的要素》(1922)、《社会发展》(1924)等。

霍布豪斯对社会学的主要贡献体现在他的以发展概念为核心的社会学体系中。他针对当时流行的H.斯宾塞社会进化论以及社会达尔文主义,提出社会进步并非取决于生存竞争和适者生存,而是以理性逐渐取代本能为基本方向的道德规范的理性化和普遍化。他也反对以德国哲学家G.W.F.黑格尔为代表的思辨哲学理论,主张社会学应该对精神生活和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作出经验的研究。他运用历史比较的方法考察法律、道德、宗教、科学与哲学思想的历史,并对现存“原始”社会进行研究,认为人类社会经历了以血缘关系、权威关系和公民制度为基础的三种理想类型,每一种类型中的精神状况也是理性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体现。他主张以社会组织的规模、社会组织的效率、个人自由与合作的程度作为评价社会发展的标准,认为社会学在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同时,更要根据伦理标准对其研究对象进行道德评价,以促进社会向其最终目标发展。这里,伦理的标准和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同一的,即“合乎理性的善:全人类自愿地合作,和谐地实现个人的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