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形文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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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亚洲西南部美索不达米亚一带自公元前3000年左右先后兴起的各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因以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是迄今已发现的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

对这些法律的研究,是在19世纪中叶,特别是在20世纪幼发拉底和底格里斯两河流域考古发掘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这一地区发现的约50万件刻有楔形文字铭文的泥板、石柱等文物中,有四分之三涉及法律,主要有:公元前2365年左右拉加什统治者乌鲁卡吉那进行改革时的立法,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约公元前2060~前1955)的《乌尔纳姆法典》,伊新城邦(约前20~前18世纪)的《利皮特-伊斯塔法典》,拉尔萨城邦(约前20~前18世纪)的《苏美尔法典》,埃什努纳城邦(约前20~前18世纪)的《俾拉拉马法典》,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赫梯法典》(约编纂于前15世纪),《亚述法典》(约编纂于前14~前13世纪)等。其中只有《汉穆拉比法典》基本上完整地保存下来,其余都不完整,有的只保存了一些片断。

由于各国的历史条件和兴起的时间不同,社会经济状况各不相同,因此,上述各法典之间在某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上也有所不同。例如,《汉穆拉比法典》把自由人服债务奴役的最高期限定为3年,而在此以前的法典则没有这种限制。在《汉穆拉比法典》中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条文较多,而在《赫梯法典》中则保护牲畜所有权的条文较多。但是这些法律都是建立在早期奴隶制基础上的,又具有许多共同点。各国法典相同之点,从形式和结构来看:

(1)都只是具体案件的解决办法,类似司法判例汇编,而不是规定抽象的规范。

(2)公法与私法、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

(3)具有同样的表述风格,一般都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从内容来看:

(1)都以某种神的意志作为立法的根据,反映了君权和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

(2)都肯定奴隶制,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奴隶是物不是人,但事实上奴隶是主人的财产,可以买卖。杀死别人的奴隶,只引起损害赔偿的责任。

(3)都肯定自由人内部各等级的不平等。阿维鲁,即享有全权的自由人和穆什根努,即不是享有全权的自由人的社会地位有明显差别,刑罚由于犯罪者和被害者的社会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

(4)都肯定了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制,个人一般必须以公社社员或军人、官吏的身份,在为国王政府履行义务的条件下,才能使用土地。但完全私有的土地也已不同程度地出现,对土地、奴隶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特别是国王和神庙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受到严格保护。

(5)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古代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职能,规定了各种物品的价格、劳务的报酬和借贷的利息。

(6)把买卖婚姻制度和家长制的家庭关系固定下来,家长有惩罚子女和用子女抵债的权力。

(7)一般均认可神明裁判(如将人投入河水进行考验,浮上水面者无罪,沉入水中者有罪)和以誓言作为一种主要证据的诉讼制度。

(8)以不同形式局部地保留了血亲复仇以及同态复仇原则。

《苏美尔法典》 镌刻在石头上的公元前2000年美索不达米亚地区一起土地诉讼案件中,将土地判给一方当事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