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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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人类历史上的形成过程。

法的起源的不同看法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法的认识不同,对法的起源也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法是自然形成的;有的认为法是由“民族精神”中生长出来的;有的又把法的产生说成是来自“神的旨意”,认为法是根据神的意志产生的,从而认定“神定法”是一切法律的源泉。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认为实在法起源于人们订立的社会契约,有的还认为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即人们原先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受人类“理性”和“正义”的自然法支配,后来产生了矛盾,人们便互相订立契约,于是产生了法。至于自然状态究竟是什么样子,人们为什么订立契约,契约内容是什么,其见解又各不相同。英国哲学家T.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对人象狼一样,在那时每个人的私欲和其他人的私欲发生冲突,由此而产生“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为了解决冲突,人们不得不以“理性”作指导,以契约的形式建立一种共同的权力,于是产生了实在法。英国哲学家J.洛克认为,人类在未形成国家以前,处于一种无政府的“完善无缺的自由状态”,但那时的缺点是,缺少一种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和保证这种判决的执行。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这种缺陷,于是人们互相协议,自愿把自己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专门的人去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法国启蒙思想家J.-J.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都是平等、独立和自由的,那时是人类的“黄金时代”,但是随着人类智能的发展,“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而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人类风俗的败坏,则是产生不平等的真正原因。由于不平等,人们发生了争夺和残杀,使人类的生存受到了威胁。为了摆脱人类的互相残杀,避免人类的毁灭,人们便要求订立契约,把自己的一切自然权利交给整个社会,使其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从而使自己获得切实保障的社会权利。这就是实在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原因。社会契约论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促进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它和其他各种法的起源理论一样,用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观点和方法去解释法的起源,从而抹煞了法的阶级性和历史性。

原始公社没有法

根据近代考古发掘以及各种文献资料的分析证明,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即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原始公社制度下,实行的是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组织的集体生产、共同消费和平均分配,人与人的关系是平等的,没有剥削,没有阶级压迫,因而没有作为政治权力机构的国家,也没有法。原始公社时期,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习惯以及与此相关联的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

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低,人们为了生存,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向自然界作斗争。在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上,人们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人们对长期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各氏族成员间互相扶助、共同防御自然灾害、抵御外族侵扰和实行血亲复仇等习惯,能够自觉遵守。习惯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氏族长的威信以及社会的舆论力量维持,而不需要以特殊的暴力强制实施。在氏族制度下没有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关,而是由氏族成员选举产生的氏族首领,负责处理氏族组织的日常事务和偶发的冲突事件;一切重大问题则要经过氏族成员会议决定。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由习惯而不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的。这种没有私有制、没有剥削和压迫、没有作为阶级专政工具的法的原始社会,在人类历史上延续了几百万年。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民族都经历过这样的阶段。根据中国出土的大量文物和古籍的记载,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直到公元前21世纪,中国社会一直处于原始社会时期。

法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现象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出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划分。这时,原始氏族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原始社会的习惯也逐渐显得软弱无力,它们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有新的制度来代替氏族制度,以新的社会规范来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于是形成了国家,产生了法。法的产生经历了长期缓慢的过程,它是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阶级斗争的需要而逐渐形成的。

在原始社会,人们经过长期的劳动,逐渐积累了经验,社会生产力不断获得发展,引起了社会的分工。原始氏族组织和习惯也因而发生了变化。最初是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这次分工使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促进了交换的发展,人的劳动开始提供比维持本身生存所必需的更多的产品,于是战争中的俘虏不再被杀死,而被保存下来,作为奴隶来使用。这次社会大分工,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即奴隶主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继而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这次分工在农业方面使大面积的耕作成为可能,在手工业方面出现了织布业和金属加工业,其结果是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得到提高,奴隶劳动成为社会劳动的重要组织部分,从而奴隶被成批使用。同时,随着私有制的建立,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商品生产和贸易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于是又有了新的阶级划分,除自由人和奴隶的划分之外,在自由民内部又产生了不事生产而专门从事产品交换、进行中间剥削的商人阶层。结果是更进一步促进了商业发展,出现了货币借贷、利息和高利贷。随着土地的抵押和财富的集中,新的财富贵族最终将旧的氏族显贵排挤下去,这时对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构成了整个社会的基础。三次社会分工使氏族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人的联合已被破坏,而逐渐以地区划分居民;原来氏族内部存在着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社会关系,变成了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阶级对立。他们之间的利害冲突是不可调和的。在经济上占支配地位、并在政治上取得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而建立起新的特殊暴力机关,代替了旧的氏族组织,于是产生了国家。与此同时,出于阶级斗争和阶级统治的需要,奴隶主阶级还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许多不同于原始社会习惯的新的社会规范,以便使统治阶级的压迫固定化、合法化,于是产生了法。统治阶级正是依靠这种反映本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并表现为国家意志的法,使他们享有特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统治权力。法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应阶级斗争的需要而产生的,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成文法的出现

法的产生最初以不成文法的形式,即所谓习惯法的形式出现。它是统治阶级有选择地利用原有的习惯,由国家加以确认,使之成为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规范,而赋予法的效力,从而形成为习惯法。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和文明的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逐渐产生了成文法,即制定法。它是由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的。最早出现的成文法多属习惯法的记载。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才出现了新的专门性立法,即成文法。法的产生和形成过程是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和阶级统治的需要,由简单到复杂,由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逐步发展和完备起来的。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一般认为中国到夏朝(公元前21~前16世纪)便完成了由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渡。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国家的形成,法也就产生了。但最初法的形式主要是习惯法。春秋战国时代,才正式公布成文法规,如郑国的《刑书》、《竹刑》,晋国的《刑鼎》,魏国的《法经》等。在世界上,两河流域地区约于公元前21世纪已有成文法,一般认为至今被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

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阶级社会所特有的法律规范与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的本质区别是:

(1)法律规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为维护其阶级的经济、政治统治服务的,是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不具有阶级性,它是氏族全体成员意志和利益的反映,是为整个氏族服务的。

(2)法律规范是由统治阶级运用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是原始人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3)法律规范是以军队、监狱、法庭等暴力机关作后盾,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是依靠氏族长的威信、传统的力量、道德观念以及社会舆论来维护,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的。

(4)法律规范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是一定地域中所有的居民,而不论他们属于哪一氏族和部落;原始社会的习惯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则只限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