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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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出生胎次如何,一对夫妇只生养有一个孩子,该孩子即属独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下列情况属独生子女:

(1)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以上只存活一个的;

(2)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子女,婚后不再生育的;

(3)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的。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但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兄弟姐妹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独生子女除了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外,没有兄弟姐妹这层关系,因此其社会化带有自身的特点。

19世纪末,美国心理学家G.S.霍尔率先研究独生子女问题,其后E.W.博汉农在霍尔的指导下发表《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一文,分析了独生子女的特异性问题。1928年,H.F.胡克等人发表一系列研究论文,对博汉农的观点持否定态度,强调家族关系在人格形成中的重要性,把独生子女与家族联系起来加以研究。德国研究独生子女从医学角度开始,小儿科医生E.内特尔总结临床经验和吸收博汉农等人的研究成果,1906年发表了《独生子女及其教育》。1937年,日本保育会会长、儿童心理学家山下俊郎发表《独生子女──其心理与教育》一文,阐述了独生子女的意义及其源渊,分析了独生子女的心理特点,提出了独生子女的教育原则。

中国的独生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出现较晚。80年代以来,随着把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优生和优育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对独生子女问题的研究开始引起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重视,并使用问卷、个案调查、实验、比较等方法,对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进行比较研究。大多数研究者认为独生子女在遗传体质方面与非独生子女无大的差异,但由于独生子女在家庭中所处的地位特殊,容易养成其性格上的特异性。有些学者重视把独生子女与家庭、家族联系起来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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