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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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政府首脑行政机关负责人等)的制度。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选举原则、组织、程序等。选举原则指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和秘密选举。选举程序指选举机构、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的提出、竞选、投票制度和当选计票制度。有些国家还包括关于选举的传统和习惯。选举制度通常在宪法、议会组织法或选举法等法律中作出规定。

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发展

资本主义选举制度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比封建世袭制、分封制进步。英国资产阶级在17世纪40年代曾经提出普遍选举权问题。要求对年满21岁的男子除奴仆和接受救济者外,普遍授予选举权,在普遍选举的基础上建立议会。但在当时并没有实现。到1832年,英国改革选举制度,降低了高额财产资格的限制。1837年7月,伦敦工人协会提出一个关于争取普选权的宪章,这个纲领性文件提出6点要求:

(1)凡年满21岁的男子皆有选举权;

(2)实行秘密投票、废除公开投票制;

(3)废除议员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

(4)对当选的议员支给薪俸;

(5)议会每年改选一次;

(6)平均分配选举区域,按选民人数产生代表。列宁曾称英国的这个宪章运动为“世界上第一次广泛的、真正群众性的、政治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列宁全集》第29卷,第276页)。后来英国根据1918年、1928年的《人民代表制法》,男女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到1948年实行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众议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1870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而剥夺公民的投票权。1920年给予妇女投票权。1964年规定各州不得以无力交纳人头税或其他赋税剥夺公民的选举权。1965年取消各州对选民的文字测验。1971年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享有选举权。法国到1848年在宪法中才规定年满21岁、居住当地 6个月的男子有选举权,实行直接的秘密的投票。1946年规定年满21岁的男女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苏联的选举制度

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的选举制度。它规定年满18岁的劳动者,不分性别、信仰、居住情况等,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剥削者的选举权。工人阶级和农民在苏维埃代表大会中的代表名额是不完全平等的,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市苏维埃按每25000选民选派代表1人,郡苏维埃代表大会按每125000居民选派代表 1人组成。县、乡的选举也同样有不同的比例。选举一律公开投票,只有市和村苏维埃实行直接选举。苏联1936年宪法已规定劳动者代表苏维埃都由选民按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用无记名投票选举。

中国的选举制度

195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1954年宪法规定,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普遍的、平等的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城乡不同的人口比例选出。对少数民族给予特别的照顾。全国人民代表的名额按省人口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按人口每10万人选代表1人,另由少数民族选出代表150人、人民武装部队代表60人,国外华侨代表30人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凡境内有少数民族聚居者,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均应有代表出席。基层单位实行直接选举,一般地采用举手表决的投票方法,县以上实行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票,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1953年按《选举法》规定在全国进行了第一次普选。1979年修订了1953年的《选举法》,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由选民直接选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区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实行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过多时可以进行预选。《选举法》对代表的监督、罢免作了专章规定。1982年又对1979年的《选举法》作了一些修正。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本质。

选举原则

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秘密选举,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和选举法中都作为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有的国家还有自由选举的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以及秘密选举,是中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国还规定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普遍选举

指成年公民不受限制地、普遍地都有选举权。中国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于中国剥削阶级已经消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很少,根据1981年全国普选的统计,选民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进一步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最早提出了普遍选举权,但是现在仍有许多选举资格的限制:

(1)居住期限的限制。即选民必须在选举区内居住一定期限,才有选举权。如美国大多数州规定居住年限为6个月或1年,少数州规定为两年,英国为3个月,法国、比利时为6个月。

(2)财产资格的限制。即选民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或交纳一定的税款,才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如法国1964年《选举法》规定列入选民名单的资格之一是当年已连续 5次列名于市镇某一项直接税册者。英国规定选举中候选人要交保证金150镑,未当选而所得票数不及投票总数的1/8者,保证金即被没收。法国规定选举时每个候选人应交纳1000法郎的保证金,如候选人在任何一轮选举中未获得有效票的5%,保证金即被没收。

(3)年龄限制。各国对选民的年龄资格规定不完全相同,现在许多国家规定为18岁,也有的规定为20岁或21岁。但是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对被选举权的年龄作了较高的限制,如美国和日本的法律规定,当选参议员的年龄为30岁,当选众议员为25岁,意大利当选参议员的年龄为40岁。

(4)文化教育程度的限制。即选民需具有一定的文化教育程度才有选举权。葡萄牙的法律规定不识字的人没有选举权。美国有的州对选民进行文字测验,直到1965年才取消这种测验。

(5)种族的限制。如美国虽然在法律上取消了种族歧视,但在实际选举工作中,仍然存在对黑人的种族歧视。

1953年2月邓小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上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的说明报告

平等选举

即所有成年公民在平等基础上参加选举。中国《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不能享有任何特权。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对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选举法》也作了必需的照顾。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个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的15%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如果不白苋丝谑15%者,则可比当地每一人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在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公民无法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利,有的公民享有两个以上的投票权。如英国1918年的《人民代表法》规定选举人除在其所居住的选区外,还有以登记营业为目的、占有的土地或其他处所每年价值10镑以上者,可以在财产所在地再投一票;大学毕业的选民还可以在大学选区有投票权,这种不平等的选举资格,直到1948年才废除。

直接选举

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中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比1953年《选举法》有了发展。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一院制的议会和两院制的下院议员,一般由选民直接选出。而上院有的是间接选举产生,有的还是任命或以特定资格担任的。间接选举是直接选举的对称,即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公职人员,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这些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出。中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法国参议院议员,根据1958年宪法的规定,由间接选举产生,选区以省为单位,每个省都有自己的选举团,选举团由国民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及市议会议员代表组成。大多数是按三级选举制产生,选民选举出市议会,市议会选出代表,这些代表再同其他议会代表选出参议员。美国总统的选举也是间接选举,《美国宪法》规定各州应依照各州州议会所定程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其数应与各该州所当选的参议员与众议员的总数相等;选举人应集合于本州,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总统与副总统。

秘密选举

即“无记名投票”。指在选票上不署投票人姓名、在填写选票时不对他人公开并亲自将票投入票箱的选举。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法国在18世纪大革命时开始承认秘密投票。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时,《纽约州宪法》中已有秘密投票的规定。现在世界各国一般都对秘密投票的程序和办法作了规定。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