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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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主旨

本条是对落实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落实

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最终的目的是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督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从而保证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因此,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后,监督工作并没有完结,还需要相关措施保证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落实。为此,本条规定了两项制度。

第一,有关执法机关办理和反馈制度。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然后将其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送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研究处理。对于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提出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有关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可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例如,2008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会后,常委会办事机构将常委会会议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于2008年9月18日函送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后,认真进行研究,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认真地改进了工作。同时三个单位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分别向常委会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反馈报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此后对三个单位的书面反馈报告进行审议,提出了研究意见。2009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印发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汇报及内务司法委员会的研究意见。

第二,跟踪检查制度。跟踪检查是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规定,对于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跟踪检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紧紧抓住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和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点领域,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二是紧紧抓住重点法律法规,在第一次执法检查后,再次或多次组织执法检查,深入持久地开展跟踪检查,督促“一府两院”解决执法检查中的问题,力求把法律法规的实施落到实处。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对于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咬定青山不放松”一次检查没解决,就检查两次;两次检查还没解决,就检查三次,一直抓到问题基本解决。一查到底,切实抓出实效。

过去的执法检查工作,比较注重执法检查的过程,往往容易忽视执法检查后的跟踪检查。但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大了跟踪监督的力度,常委会把事关全局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事项,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跟踪监督,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整改,力争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就同一个问题在一届内连续开展监督。在2008年、2009年分别检查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于2011年对这两部法律进行第二轮执法检查,持续深入推动法律有效实施;针对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抗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2008年、2009年连续听取审议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二是就同一问题在同一年内持续进行监督。2009年4月,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下半年安排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进行跟踪检查,并于12月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跟踪检查报告。三是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听取审议专项报告。2009年10月,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10年10月,常委会会议再次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改进渎职侵权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了解2009年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此外,对执法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常委会可以将执法检查同其他各种监督手段结合起来,以切实达到监督的目的。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带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由“一府两院”作专题工作报告,以及由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的方式,以加强监督的力度。对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的人员,经查证有严重违法乱纪情形的,可以决定撤销其职务。

二、执法检查情况的公开

1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情况要向人大代表通报。根据本条规定,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大代表对常委会执法检查情况的了解、知情。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履行代表职务需要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以保证在参加人大有关工作和活动时心中有数。为此,在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向人大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寄送有关的报告和资料。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情况亦在向人大代表通报的范围。

2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公开执法检查的情况,一方面,表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来源于人民,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应当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人民群众更直接地了解“一府两院”的执法情况,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

人大常委会公布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和“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的报告,除以适当方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外,主要通过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同时也可以采取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多种形式公布。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中国人大网对会议进行了现场图文直播。这种即时向社会公开的形式,时效性强,易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是一种效果较好的公开的方式。

近年来,全国人大进一步增加了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增加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既是常委会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内在需要,也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常委会把增加监督透明度作为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一系列积极举措,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加强新闻宣传的组织与策划,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以及网络等新闻媒体,灵活运用各种报道形式,尽量减少程序性的内容,多报道实质性内容,将包括监督工作在内的人大工作新闻宣传向深度拓展,使宣传报道既准确深入、又生动活泼。二是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将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等向人大代表通报,通过刊登常委会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和网络发布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注意收集和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加强跟踪报道。对一些重大监督事项,从方案出台到调研、从审议到反馈,进行全程的、有重点的持续性报道。2009年就政府公共投资计划实施开展专题调研、2011年对食品安全法进行执法检查,均组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开展全程跟踪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开展专题询问时,先后5次组织中央电视台进行现场连线和实况报道,中国人大网、人民网、新华网等也进行网络实时报道,在全社会产生积极反响,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亮点。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方面。本章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宪法和法律以外的以下两类文件:一类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这些都是我国法的渊源,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类是上述文件以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这些文件虽然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也都是普遍适用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因此,必须加强对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本章所称的“备案审查”,是指前述两类规范性文件通过公布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报法定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并根据情况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

本章共6条,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作了与立法法相衔接的规定,重点增加了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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